一、金融常识
1.金融
金融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称,简而言之,即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及金银的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金融有“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之分。由金融媒体介入融通活动的称为“间接金融”;没有金融媒体介入,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融通行为,称为“直接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有银行、证券交易所、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2.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指经济主体(个人或家庭、企业、政府)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直接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服务,代表持有者对资产的索取权。任何金融资产都具有流动性、风险性与盈利性三个特征。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货币性金融资产,以货币形态存在,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另一类是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信托基金等。金融资产的种类与数量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主体财富的多少决定的。
3.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是规定资金融通业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凭证。作为金融市场上流通与交易的对象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金融工具应列明以下几项内容:(1)面额。即交易的金额大小。(2)利息。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单利或复利、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3)到期日。即偿还债务的时间,包括还本与付息的日期。(4)其他事项。如对发行者的要求权、还款保证等。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偿还性。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应归还本金,但股票除外。(2)安全性。金融工具避免风险、保障投资者收益的程度。(3)流动性。大部分金融工具都可在市场上买卖转让,使持有者能随时收回资金。(4)盈利性。金融工具可以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金融工具是为了适应融资双方的不同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可谓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票据(如本票、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权证(如购股权证)、大额可转让存单(cD)、合约(如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协议(如回购协议、抵押协议、转让协议)等。
4.金融中心
金融中心指具有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并形成成熟的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体系的大城市。根据规模与发育程度来划分,金融中心可分为国内金融中心、地域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
作为金融中心,通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内外贸易发达。(2)拥有完备众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能实现大规模国内国际资金交易,本国货币具有可兑换性。(3)拥有一个具有广泛联系的自由外汇市场,方便国际资本流动。(4)具有宽松合理的金融制度、灵活且富弹性的金融货币政策。(5)优越的地理位置与发达的交通、海运以及现代通信设施与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等。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以稳定的政治与社会治安,以及自由的外汇制度作保证。在现代金融中心,应当是款项结算与资金融通方便及时,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以及票据贴现灵活多样,租赁、信托、保险、信息与咨询等多种业务并存。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有:纽约、伦敦、苏黎世、法兰克福、巴黎、卢森堡、东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上海浦东、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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